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具体行政行为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