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村民对选举程序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诉,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