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国家工作人员搭建违法建筑的,应当主动拆除;拒不拆除或者阻碍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由拆违实施部门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并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