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国家工作人员搭建违法建筑的,应当主动拆除;拒不拆除或者阻碍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由拆违实施部门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并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