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已修改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当场责令当事人暂停施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取证后,以书面形式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自行拆除,并可以采取暂扣施工工具和材料等措施;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依法立即强制拆除,并可以依法予以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