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第六章 服务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机场管理机构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及银行、邮电、公共交通、宾馆饭店、商场等驻场经营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和实际需要设置醒目的中外文标志,保持良好、整洁的服务环境,履行服务规范和承诺,为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电力、供水、燃气、通信等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机场运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