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第五章 场容环境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机场地区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