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第五章 场容环境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一)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二)施工、运输、装卸和生产中产生大量粉尘、扬尘;(三)违反规定安装空调器和冷却设施;(四)任意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未经消毒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