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十六条有效机场地区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一)无有效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进入机场控制区;(二)携带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进入候机楼、乘坐航空器或者在行李、货物中夹带危险品托运;(三)强行登、占航空器;(四)攀(钻)越、损毁机场围界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损毁明显标志;(五)放养牲畜、狩猎、晾晒谷物、教练驾驶车辆;(六)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