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机场控制区人员、车辆的通行证件,由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机场地区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由机场地区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机场地区公安部门制定机场控制区人员、车辆通行证件核发和使用规定时,应当征求上级公安部门的意见,并报机场管理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