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当事人对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