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滥用职权,限制、压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