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科学技术进步的投入,完善农业科学技术进步管理机制和服务体系,支持公益性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开展农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应用,发展高效生态现代农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