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企业技术进步第十七条已修改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分配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国有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情况,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