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平时利用民防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平时利用民防工程的,应当自工程投入使用之日起十日内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办理备案手续。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