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本市民防工作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领导,其中人民防空工作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领导。区、县民防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其中人民防空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