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条例/第六章 民防工程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市民防办应当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民防工程建设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县民防办应当根据市民防工程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防工程建设规划,经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区、县城市总体规划。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