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条例/第三章 通信和警报第十五条已修改市和区、县民防办应当会同公安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电力、电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防通信整体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和区、县民防办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空警报建设规划,并组织防空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