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者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弄虚作假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向环保部门报告,或者未对相关污染物以及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理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