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向环保部门备案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