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市人民政府建立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