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经由道路、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道路、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托运、邮寄、快递烟花爆竹或者在托运、邮寄、快递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