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和运输安全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经由道路、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道路、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托运、邮寄、快递烟花爆竹或者在托运、邮寄、快递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