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伪造兵役证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伪造的兵役证予以没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