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经教育不改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从事征兵工作的人员在征兵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