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第三章 兵役登记第十四条有效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登记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办本辖区的兵役登记工作。适龄公民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和街道参加兵役登记和应征。兵役登记工作应当在每年的九月三十日以前完成。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