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集体合同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