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集体合同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