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六章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因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在协调处理过程中应当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