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七日内报告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并提供书面说明,企业工会应当在七日内书面报告上一级工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