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二)不可抗力;(三)企业兼并、重组、解散或者破产;(四)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的一方,应当提供相关依据。双方应当在提出后的七日内对变更或者解除的内容进行协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