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市、县、乡人民政府负责人,由于失职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林业行政执法、调查设计和审批验收等人员以及森林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森林资源破坏和损失的,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