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野生动植物保护第三十条已修改禁止猎捕、杀害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等特殊用途需要猎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猎捕有益的或有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并实行猎捕量限额管理。狩猎证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状况和繁殖期,规定禁猎区和禁猎期。猎捕者必须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猎捕。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