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非正常采伐作业造成的林内伐倒木,应当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收集和处理。禁止乡、村、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收集、收购林内伐倒木。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