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森林、林木保护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对下列林木优先安排采伐指标:(一)自留山的商品林林木;(二)以承包、租赁、有偿转让等方式获得林地使用权后栽植的林木;(三)受病虫等灾害危害的林木;(四)试验采伐的林木;(五)定向培育的林木;(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应优先安排采伐的林木。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