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森林、林木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严禁各类毁林行为。禁止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封山育林区和特种用途林内放牧、打柴和从事其他危害森林资源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