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员,可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本市引进资金、人才、高新技术和设备,并产生重大效益的;

(二)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交流,建立和发展本市对外友好城市的关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本市开发利用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中有突出贡献的;

(四)为本市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经贸合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对本市三峡库区经济发展、移民迁建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对本市农业和能源、水利、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进行开发建设,贡献突出的;

(七)对发展本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公益、福利事业,有突出贡献的;

(八)在本市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