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治理噪声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