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十条已修改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和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