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十八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检察分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