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检察分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