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受理;闭会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受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能够办理的,在会议期间办理;在会议期间不能办理的,交有关机关、单位研究办理,承办单位负责在会议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办理完毕,并负责答复代表。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和单位再作研究办理,并在两个月内办理完毕,并负责答复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完毕后,应当将办理的基本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

选举、辞职和罢免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