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向主席团提出关于专项工作、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财政预算等的审议或者审查结果报告,由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印发代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