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市人大常委会将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草案的,在会议召开前,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前述规划草案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转告市人民政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