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报告,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转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