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还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工作报告的审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及财政预算的审查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