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房屋使用禁止下列行为:
(一)改变住宅外立面、在外墙上开门、窗;
(二)自行封闭的阳台或安装铁栅栏超出墙面;
(三)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四)擅自依附房屋设置设施、安装设备,屋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加大房屋荷载或挖掘地面,扩大房屋使用空间;
(五)擅自拆改房屋结构,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
(六)穿凿楼面增加楼面及外立面负荷;
(七)擅自在房屋上锚固或拉锚;
(八)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九)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十)损坏房屋节能设施;
(十一)使用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
(十二)改变生活污水排放设施;
(十三)擅自改变住宅房屋设计用途;
(十四)建筑物外吊挂物品,阳台堆放物品超出护栏;
(十五)在公共场地和楼道间乱堆乱放杂物,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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