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房屋使用禁止下列行为:

(一)改变住宅外立面、在外墙上开门、窗;

(二)自行封闭的阳台或安装铁栅栏超出墙面;

(三)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四)擅自依附房屋设置设施、安装设备,屋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加大房屋荷载或挖掘地面,扩大房屋使用空间;

(五)擅自拆改房屋结构,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

(六)穿凿楼面增加楼面及外立面负荷;

(七)擅自在房屋上锚固或拉锚;

(八)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九)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十)损坏房屋节能设施;

(十一)使用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

(十二)改变生活污水排放设施;

(十三)擅自改变住宅房屋设计用途;

(十四)建筑物外吊挂物品,阳台堆放物品超出护栏;

(十五)在公共场地和楼道间乱堆乱放杂物,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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