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八条有效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将执法依据、职责范围、执法程序等内容在其办公场所的公共区域公示,有条件的,还应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公布。涉及行政审批、许可、登记的,应当公布办理的条件、程序、期限。涉及收费的,应当公布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