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建立和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应根据需要及时作出决议、决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