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市和区县(自治县)、乡(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为保障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地实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