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均应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市和区县(自治县)、乡(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为保障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地实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