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及时查处、追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