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举报、控告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对其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回复,没有法定期限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