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举报、控告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对其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回复,没有法定期限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