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七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五十六条已修改在城市排水设施及其安全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堵塞、损坏、盗窃排水设施;(二)擅自接入、改建和占(跨)压排水设施;(三)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四)倾倒垃圾、废渣、餐饮油污及其他杂物;(五)修建妨碍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和影响其安全的建(构)筑物;(六)雨水、污水管道混接;(七)其他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