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场调节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运行状况以及调控价格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价格调控:(一)制定重要农产品收购保护价;(二)对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居民生活所必需的商品及经营性服务价格进行监审,实行价格申报和备案制度;(三)对某些重要商品和经营性服务实行最高限价;(四)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范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采取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措施的,必须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